📷「抄襲」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判斷標準嗎❓
最近有多則與「抄襲」相關的新聞,例如小米9的動態桌布,被指抄襲蘋果的桌布。防彈少年團的寫真集、MV中部分內容,也被法國攝影家指責抄襲...。
這些事件經常在網路上引起激烈討論,正反意見各有人支持。
那究竟法律上對於「抄襲」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呢❓
🏛許多法院判決曾說明,主張「抄襲」方應提出證據證明兩件事,法院才會認定是「抄襲」:
1️⃣證明抄襲者曾「接觸」被抄襲的著作
2️⃣證明兩個著作「實質上相似」
如果舉證不足,法院就不會認定是「抄襲」
🔷那法院在判斷抄襲者有無「接觸」被抄襲的著作時,會考量哪些事呢?
法院會考量原著發行數量、通路、時間、知名度,判斷抄襲者是否有接觸原著之合理可能性。例如一些家喻戶曉的卡通人物,抄襲者主張沒接觸過,就難以被採信。
另外,曾有法院判決提到,如果兩著作極度類似,實在難以想像沒接觸過,法院就會推定抄襲者有接觸。如果抄襲者持反對意見,就必須能舉反證來澄清。
如果抄襲者真的未曾接觸原著,只是偶然創作出類似的作品,就不會構成「抄襲」
🔹那法院又是怎麼判斷兩份著作「實質上相似」呢?
法院會從「質」與「量」兩個面向綜合去判斷,審視兩作品展現創意之處是否相同、整體觀念與感覺是否相似,相似比例高不高、相似的地方是否是著作的精華、核心部分。
且法院會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反應、印象為判定標準,而不會以專家(如畫家、音樂家)之標準來判斷是否相似。
法院也會去看原著的性質,來決定審查要趨向嚴格還是寬鬆。如果原著是取材自公共領域的事實型著作,例如辭典的編輯、同一風景的寫生畫,因為自由發揮空間較少,法院審查是否構成「實質上相似」時,採用的標準就會比較嚴格。
如果原著是科幻性、虛構性的作品,因為發揮空間非常大,法院審查標準就比較寬鬆。
以上標準不免仍存有一些模糊地帶,因爲確實難以訂出簡易、明確的判斷準則,不過至少可供大家作為思考、判斷的方向。